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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前條文件化作業之文件內容,包括程序、作業指引、規格、計畫、報告、方法及紀錄。
前項文件內容,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 EN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其組織結構及產品類型,設計、建立、導入及維持合適之文件化系統。
前項系統,應包括所有本準則所規範作業歷程之紀錄,避免言語溝通之闡釋、資訊遺漏、混淆不清或錯誤之風險。
第一項系統之建置及管理,得以電子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