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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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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第 7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礦業權者未於核定礦業用地內採礦。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出售探礦所得之礦。
依前項規定處罰者,所探採之礦產物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或不宜執行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礦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68 條
探礦時所得礦質,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