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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勞工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聲請,就請求或爭執法律關係及保全之原因未為釋明者,雖經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法院仍應裁定駁回之。
勞動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情形,勞工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選定之工會,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