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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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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