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1.
裁判字號:
57 年台上字第 9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系爭土地原屬兩造共有,分割後上訴人所有土地既為他人之地所圍繞,以 致不通於公路,如上訴人出賣與訴外人部分之土地全無隙地可供其通行, 而被上訴人之土地係與上訴人之土地相鄰接,且屬原共有地之一部因分割 取得其所有權,按諸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及第七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自不 能謂上訴人無通行被上訴人土地以至公路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