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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系爭土地原屬兩造共有,分割後上訴人所有土地既為他人之地所圍繞,以 致不通於公路,如上訴人出賣與訴外人部分之土地全無隙地可供其通行, 而被上訴人之土地係與上訴人之土地相鄰接,且屬原共有地之一部因分割 取得其所有權,按諸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及第七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自不 能謂上訴人無通行被上訴人土地以至公路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