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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其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上訴人謂西江之水係發源於碧雲山,該山為上訴人所有云云,縱令屬實, 亦不得援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一條之規定,主張其有使用下流西江之水之權 利。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水流地所有人得自由使用公共之流水,並得因用水之必要,設置相當之工 作物。但須於不妨害他人使用之限度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