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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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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78 條
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公務人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公務人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及因此所承受行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退撫儲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第 65 條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本法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