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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股東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改為有限責任時,其在公司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於公司變更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東,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
前項規定,於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繼續經營之公司準用之。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