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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專利法 EN
同一專利權有多件舉發案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合併審查。
依前項規定合併審查之舉發案,得合併審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原告應繳之專利年費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復未於期限後六月個內補繳, 則其專利權於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日即告消滅,此係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三 款所明定,非因被告官署行政處分所生之效果。其函知原告專利權消滅之 事由,僅屬單純之意思通知,而非行政處分,自不得為行政訴訟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