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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N
土地開發分析法之規劃設計費與利潤率應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計算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 EN
勘估標的為建物時,規劃設計費按內政部所定建築師酬金標準表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布之建造執照工程造價表計算之,或按實際營造施工費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推估之。
勘估標的之開發或建築利潤應視工程規模、開發年數與經濟景氣等因素,按營造或施工費、規劃設計費、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資本利息、稅捐及其他負擔之合計額乘以適當利潤率計算之。
前項利潤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告前依營造或建築業之平均經營利潤率為準,並得依開發或建物形態之不同,考量經營風險及開發或建築工期之長短酌予調整之。
前項建築工期指自申請建造執照開始至建築完成達到可交屋使用為止無間斷所需之時間。
第一項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合計額應另加計土地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