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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於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
撤銷收養之訴,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撤銷收養後應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並適用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為判決之送達或參加訴訟。但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