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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當事人補繳裁判費雖較核定數額為高,然關於法院依職權核定之訴訟標的 價額,並不因此而受影響。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9 月 28 日
要旨: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 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 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曾將坐落某處之房屋議定價金出賣與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書立賣約,並將該房屋交付上訴人管業,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該房屋之價額為準。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 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提起再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 時之價額為準。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被上訴人係以田契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田契僅為一種證明文件, 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田契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 據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陳述,系爭田契所載之田業價值一千八百元,其請求 交付此項田契,並非請求確認田業所有權,不過因田契存於上訴人手中, 欲其交出以便出賣而已,故就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交出田契可受之利益酌定 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決不逾田價二分之一,則上訴人對於駁回其上訴之 原判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顯係不逾一千元。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 ,不以其券面額為準。本件原判決命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之股票三股,依 票面之記載雖僅三百圓,但經原審依起訴時之時價核定為六百圓,自應以 六百圓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請求放贖典物之訴,係以典物之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典物之價額為準。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請求交付契據之訴,係以契據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契據僅為一種 證明文件,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契據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定之。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原告以典受被告之田畝已逾三十年,被告迄未回贖,典權人依法即取得典 物所有權為理由,提起確認該田畝為其所有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依該田畝之價額定之,不以原典價為準。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確認典權存在之訴,係以典權為訴訟標的,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典 價定之,非以典物之時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