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及第三兩款已有規定者外,其政府資本額在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規定,另訂審核辦法。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