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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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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第 77 條
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會計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68 條
帳簿及重要備查簿內,如有重揭兩頁,致有空白時,將空白頁劃線註銷;如有誤空一行或二行,一列或二列者,應將誤空之行列劃線註銷,均應由登記員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第 72 條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 73 條
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第 74 條
各種帳簿之帳頁,均應順序編號,不得撕毀。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並應在帳簿前加一目錄。
第 75 條
活頁帳簿每用一頁,應由主辦會計人員蓋章於該頁之下端;其首頁、末頁適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但免填頁數,另置頁數累計表及臨時目錄於首頁之後,裝訂時應加封面,並為第七十四條之手續,隨將總頁數填入首頁。卡片式之活頁不能裝訂成冊者,應由經管人員裝匣保管。
除總會計外,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不得同時並用活頁。
第 76 條
各種帳簿,除已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新帳簿;其可長期賡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後,亦無庸更換。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註明空白作廢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