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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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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第 77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委託處理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廢(污)水產生量。
三、委託處理之頻率、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委託處理之水量。
四、受託者名稱及業別。
五、出流水端之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正維護日期與方法及每月讀數或量測值。
六、廢(污)水委託處理前於作業環境內設置之貯留設施,依第七十二條規定之內容申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
EN
第 72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貯留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廢(污)水來源、產生量及貯留量。
三、貯留設施之放置地點、數量。
四、貯留後之後續處理行為,應依採行各水措規定之內容申報。
五、貯留設施之自動液位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正維護日期及方法。但已設置進流水及出流水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業為廢棄物掩埋場返送滲出水至掩埋面者,應申報其每月返送至掩埋面之廢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