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電業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電業法
EN
第 77 條
電業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備查或公開相關資訊,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查核,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6 條
為落實資訊公開,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
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簡明月報及年報,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查核。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訊、簡明月報、年報內容與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