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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EN
產製廠商採購免稅之原料,應於免稅原料運達時自行驗收,並在原免稅照上加蓋產製廠商戳記,註明入廠日期,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該機關查核相符後,應函復產製廠商,免稅原料為國內產製者,並將免稅照函送供應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臺灣省各飲料品工場產製使用原料糖之免稅標準,曾經財政部依據經濟部 工礦技術室化驗結果,核定公布施行。如實際化驗而得之用糖量,低於該 項標準者,自應以實際用糖量為準。至超用糖量 (即浮報部分) ,應自各 該廠首次依照經濟部技術室化驗結果申購免稅原料糖量之時起,以迄改依 抽樣驗得實用糖量後申購免稅原料糖之時止,補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