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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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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77 條
法院選任之信託監察人有信託法第五十八條所定解任事由時,法院得依職權解任之,並同時選任新信託監察人。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58 條
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之;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