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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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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32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一部。不過為使其 法律行為發生完全效力之法律上條件而已,此項允許,法律上既未定其方 式,則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為要式行為時,亦無須踐行同一之 方式。
2.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30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以得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為已足。無使法定代理人到場,並於契內簽名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