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各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所為之通知時,應依限期追繳,並將其執行結果,報告審計機關。
前項追繳限期由審計機關定之。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