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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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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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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第 76 條
前條稽核,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指派勝任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獨立並詳實執行之。
二、就內部稽核之觀察結果,進行評估及通知適當之管理階層。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
EN
第 75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為確保其符合本準則之規定,應執行內部稽核,並視稽核結果,提出必要之矯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