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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N
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至校內診治者,應予許可。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 EN
矯正學校對於罹患疾病之學生,認為在校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許可戒送醫院或保外醫治。但有緊急情形時,得先行處理,並即報請法務部核示。
前項情形,戒送醫院就醫者,其期間計入執行期間;保外就醫者,其期間不計入執行期間。
為第一項處理時,應通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