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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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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76 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教職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教職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及因此所承受行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退撫儲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EN
第 66 條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