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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死亡之教職員,應以其死亡當月最末日為起算日,並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一所定其死亡當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計算其撫卹金。
前項教職員屬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平均薪額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育嬰留職停薪者,或補發停職或停聘期間之本(年功)薪者,以其死亡之前一日為起算日。
二、休職、未補發停職或停聘期間之本(年功)薪,及依規定不得(或選擇不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留職停薪者,以其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生效日之前一日為起算日。
前二項平均薪額之計算年數及待遇標準,比照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EN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
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
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教職員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教職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平均薪額加一倍為準。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之教職員,其退休金計算基準以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一所列其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準。
前項所定平均薪額以其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計算年數,照該區間實際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待遇標準計算;該區間有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者,以該年資實際支領本(年功)薪額之待遇標準計算。但非依教職員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折算金額之年資,應換算同期間相當教職員相同職級之待遇標準計算。
前項所定平均薪額計算年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照退休年度所適用之計算年數,自退休教職員退休生效日前一日往前推算,並按日十足計算。
二、遇有不符退休年資採計規定之期間,致計算年數中斷者,扣除該期間後,往前計算至退休年度適用之計算年數止。畸零日數得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
三、退休時任職年資少於退休年度適用之計算年數者,按退休審定任職年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