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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EN
墓主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面積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