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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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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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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1.
裁判字號:
46 年台抗字第 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 時得羈押之,固為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所明定,但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 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2.
裁判字號:
29 年抗字第 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情形者,於必要時 得羈押之,為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所明定,所謂必要與否,自應按照訴訟進 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斟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