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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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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第 76 條
法院收受書狀或筆錄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速送達書狀或筆錄繕本於前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
1.
判決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主文:
一、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簡抗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 ,發回最高法院。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