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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所定信託事務之監督,由受託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
法院對於信託事務之監督認為必要時,得命提出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有關信託事務之帳簿、文件,並得就信託事務之處理,訊問受託人或其他關係人。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