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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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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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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757 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1.
裁判字號:
38 年穗上字第 2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8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未定期限之典權,訂明回贖時,須先訂立永遠批約。雖非無債權的效力, 但變更物權內容即屬創設物權,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規定,不能發生物 權效力。
2.
裁判字號:
廢
38 年台上字第 2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8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上訴人主張訟爭房屋伊有先買權,無非以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一五三號判例 為其依據。第查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承租人對於租用之房屋既 不得依習慣取得有物權效力之先買權,自難援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之上項 判例,以排斥該條之適用。
3.
裁判字號:
廢
31 年上字第 22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承租人對於租用之房屋,既不得依習慣取 得有物權效力之先買權,自難援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之十八年上字第一五 三號判例,以排斥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之適用。上訴人徒以該判例載有凡 租房以開設工廠或商店之長期租戶,如依地方習慣應有先買權,固無妨認 其習慣有法之效力等語,即謂上訴人長期租房開設酒坊,依某地習慣及上 開判例,應有先買權,因而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為不當,亦無足採。
4.
裁判字號:
廢
30 年上字第 20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 。此所謂法律,按之採用物權限定主義之本旨,係指成文法而言,不包括 習慣在內。故依地方習慣房屋之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得優先承買者 ,惟於租賃契約當事人間有以之為契約內容之意思時,發生債之效力,不 能由是創設有物權效力之先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