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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航政機關得派員檢查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各項人員、訓練、設備及督導其業務,並依據其提報之年度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年度評鑑內容,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訓練用船艇、教室、訓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術科上課情形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訓練機構經年度評鑑不合格者,航政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後,辦理複評,複評未通過前,不得招生或訓練。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停止開班之全部或一部: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五條之五第一項所為之檢查或經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
二、違反依第七十五條之六所定規則中有關開班、招生程序、訓練費用收取、退費或訓練管理業務之規定。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遵守前項停止開班之處分者,廢止其許可。
第一項所定停止開班期間,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