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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將毒性物質為甲板上裝載、甲板上覆蓋裝載或甲板上室內裝載時,除依前條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使用墊子。
二、應裝載於遇有急迫危險時,容易拋棄於船外之場所。
三、應使不致洩漏至船內。
四、應有隨時可沖水使毒性物質迅速排出船外之準備。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
裝載毒性物質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將容器妥為固定,不使發生移動、傾倒、衝撞或摩擦。
二、不得將重物裝載於其上層。
三、應與起居艙室、儲存糧食或有機物品之場所,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應能便於監視。
五、裝載場所除經船長許可應禁止不必要人員進入。
六、裝卸終了,應清掃毒性物質處理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