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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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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75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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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迴車標誌「禁2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准迴車,設於禁止迴車之地點。但已設有第七十四條禁止左轉標誌或標劃第一百六十五條分向限制線、第一百六十六條禁止超車線之路段,得免設之。
禁止迴車有時間、車種特殊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限於指定車種使用,並應將車種之圖案繪於標誌內。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
第 74 條
禁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行之方向。禁止右轉用「禁 17」、禁止左轉用「禁 18」、禁止左右轉用「禁 19」、禁止右轉及直行用「禁 20」、禁止左轉及直行用「禁 21」。設於禁止各種車輛右轉、左轉或左右轉道路入口附近顯明之處。有時間、車種、車道特殊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
禁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禁止大型重型機車左轉、禁止大貨車左轉及禁止大客車左轉,圖例如下:
第 165 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第 166 條
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超車線,用黃實線配合黃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超車。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