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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原告因違反交通規則,經被告官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罰鍰並吊 銷其駕駛執照。對於此項行政處分如有不服,依同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應 向該管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乃原告不依該特別程序請求救濟,竟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