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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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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第 75 條
興辦工業人在開發之工業區內投資設廠者,非經工業區主管機關協調水資
源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在區內申請水權,鑿井取水。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恢復原狀。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事業主管機關,指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
第 5 條
公營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之必要者,得報由行政院核定後,移轉民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