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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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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N
第 75 條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解釋文: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 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