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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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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第 75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完整營運年度,指營運期間內有完整營運之會計年度。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營運績效評定,應成立評估會辦理之。
前項營運績效評定之內容,應包含公共建設之軟體、硬體設備、人員及服務內容等項目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之威脅評估。
主辦機關應將營運績效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並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第 51-1 條
主辦機關應於重大公共建設案件開始營運後有完整營運年度期間內,每年度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
非屬前項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或無完整營運年度之案件,依投資契約約定辦理營運績效評定。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一次為限,且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基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作業之辦法,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