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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七條規定,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 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者,僅以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所為請求、起訴或與 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為限,若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 承認,性質上乃主債務人向債權人所為之行為,既非民法第七百四十七條 所指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所為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自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