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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被上訴人並未拋棄為債權擔保之物權,自無民法第七百五十一條之適用。 又上訴人既係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而被上訴人對 於主債務人就實行擔保物權受清償,或起訴請求保證人清償,既得擇一行 使,則對於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之上訴人,自亦得擇一請求。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 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 十六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 。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據債權人證明其已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於法自許保證人 提出先訴抗辯。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保證債務非因主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 債務人請求代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