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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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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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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741 條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第 739 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第 740 條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第 1169 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38 條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所有之權利,不因和解而受影響。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58 條
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
前項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第 61 條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16 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第 118 條
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