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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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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第 74 條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73 條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