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票據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第 74 條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1.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17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票據之付款人付款時,依票據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要求執票人記 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故系爭支票背面付款人所印「請收款人填寫姓名」 第字樣,於法本非無據,被上訴人對準收款人項下簽名,而不在其他背面 處所簽名,亦與背書之性質有間,上訴人何得對之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