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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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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解釋文:
訴願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寄存送達 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部分,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 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