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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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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733 條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29 條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第 730 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第 731 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