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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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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專利法
EN
第 73 條
舉發,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
專利權有二以上之請求項者,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
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
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
1.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10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專利法第七十三條後段所定:「未附加標記致他人不知為專利品而侵害其 專利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係以未加標記致他人不知為專利品而侵害 其權利為要件,故他人知為專利品而侵害專利權,縱專利權人未加標記, 仍得請求加害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