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銀行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第 73 條
商業銀行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融通。
前項資金之融通,其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23 條
外國銀行準用第一章至第三章及第六章之規定。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8 條
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第 9 條
(刪除)
第 160 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