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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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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第 72 條
凡工廠工頭對於職務上如因不忠實行為或懈怠致發生事變或使事變範圍擴
大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1 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