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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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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72 條
農會勞工有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五項所定應解除職務之情形者,農會應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46-1 條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本條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之規定而停止職權之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自本條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權之人員,經停止羈押或撤銷通緝者,在其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其職權。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