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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前條所定財務監督及稽核報告書,有糾正或改善事項時,由各該主管機關督導受檢核漁會切實遵照執行。必要時得補充核示處理意見,並以副本抄送中央主管機關。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
財務檢核報告書編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監事會財務監察報告書應送理事會參辦,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二、上級漁會財務稽核報告書應分送受檢核漁會及其主管機關。
三、主管機關財務監督報告書應分送中央主管機關、受檢核漁會及其上級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