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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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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72 條
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發給國際載重線豁免證書,其證書之換發或廢止,由驗船機構報請航政機關為之。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
第 69 條
具有特殊設計或新型特徵之船舶,依本規則規定將嚴重妨礙此項設計或特徵之研究與發展時,得由船舶所有人申請航政機關就其整體性之安全組成專案小組審議。
航行國內航線者,航政機關得依前項審議結果准予按所申請之豁免事項豁免,並於載重線證書上註明。
航行國際間並取得駛往港口所屬政府之同意接受者,其驗船機構得依第一項審議結果報經航政機關准予按所申請之豁免事項,發給國際載重線豁免證書(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