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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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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N
第 72 條
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人員撫卹事項,除第四十三條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並以給與一次撫卹金為限。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EN
第 43 條
教職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